规避驳回风险:从审查实例解析“商标注册”中的相同与近似判定实务
撰稿人:恒信致远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资深商标代理人
一、指南要点:核心判定规则提炼
在我国商标确权与维权实务中,判定商标是否构成“相同或近似”是决定商标能否获准注册的关键环节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审查指引,核心判定标准主要遵循以下三大核心原则:
- 显著部分近似原则(《商标法》第5.1.15条): 当商标由多个独立部分构成时,若其起核心识别作用的“显著部分”与在先商标近似,且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,判定为近似商标。
- 整体含义区别原则(《商标法》第5.1.16条): 即使两商标在某些要素或局部文字上存在重合,但如果商标在整体外观、呼叫、含义上差异明显,不易导致公众混淆,则不判定为近似商标。
- 系列商标混淆防范原则: 若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显著性的商标,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关联、属于系列品牌,通常会从严判定为近似商标。
二、专家解读:审查实例多维剖析
为了帮助申请人更直观地理解上述原则,恒信致远专业团队结合审查实务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度拆解:
(一)显著部分近似的实质与类别边界
案例分析一:ANGEL STEAM 与 STEAM
- 若指定使用在第41类(教育、培训)服务上:因“STEAM”在教育领域具有特定指向性(科学、技术、工程、艺术、数学),其本身显著性较强,“ANGEL STEAM”包含了“STEAM”,极易导致公众联想到“STEAMTRAIN”(可译为蒸汽火车/蒸汽培训),从而判定为近似商标。
- 若指定使用在第42类(室内装饰设计、计算机软件设计)等服务上:因其不涉及教育概念,整体含义区别明显,则不判定为近似商标。
图:近似商标审查判定实务图例
案例分析二:拼音与英文字母的显著识别
- 格丽碧珍 vs 精彩生活愛麗斯:在该对比中,拼音部分完全相同(且其中“benge”被认定为显著识别部分),即使汉字外观和含义不同,整体外观仍构成近似,判定为近似。
- FELICIA 法莱亚 vs Symphony byComm:“Symphony byCommeng”与“Symphony byComm”在后半部英文构成上高度重合,核心视觉显著部分无实质区别,构成近似商标。
(二)整体含义区别的抗辩适用
并非所有包含相同汉字的商标都会被一刀切地判为近似。审查实务中,若汉字组合后的“含义”彻底改变,则能有效实现品牌共存:
- 星跃 Xingyue vs QQ眼 3D时代 22 世纪:虽然部分词汇可能含有“yue”的拼音或文字关联,但二者整体字形结构、组合含义及视觉效果大相径庭,不构成近似。
- K宝 vs 美越 ongyue e眼 U9 时代:文字组合的主体部分差异极大,呼叫与字形无重合度,故判定不构成近似。
(三)知名商标的延伸保护与跨界判定
商标审查在考虑近似时,不仅看字面,更会考虑商品/服务的关联度与知名度,避免产生“系列商标”的公众误认:
- 若商品类别及销售渠道完全无关联,则极难判定近似。例如:思念(猪肉食品) vs 箭一口一牌(抽水马桶),行业跨度巨大,品牌定位差异显著,不构成近似。
- 类似地,凯悦长城 KAIYUECHANGCHENG(葡萄酒) vs Mobi-jd 美经★典孚(润滑油),二者属于风马牛不相及的商品门类,无任何直接关联性,不构成近似。
- 需要注意的是,若在同类或高度关联行业,如华为海思(智能手机)与华为(手机),虽然后者知名度极高,但如果申请人非同一主体,且涉及核心智能终端产品,哪怕商品存在细微差异,为防止混淆及系列品牌冒用,通常也会作为近似予以驳回。
三、实务建议:多策并举提高注册成功率
基于上述审查规则,为了降低驳回风险,恒信致远专家团队为广大企业提供以下实务操作建议: